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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83页(546字)

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高度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党的组织原则,并载入宪法和党章。中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也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加强组织性纪律性,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统一。民主和集中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是互为前提,互相依赖,不可缺一的。它反映着上级和下级、全局和局部、领导和被领导、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并在民主基础上大力加强集中统一,加强组织性、纪律性,真正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才能巩固国家政权,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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