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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10页(979字)

指在某一个农村集体组织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村民。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有:(1)经营的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其承包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承包经营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基本单位从事商品经营。(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资格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合同的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另一方为承包经营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因此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农村承包经营户能够自主地安排和组织生产经营,独立完成生产任务,并能够以相对独立的身份进入交换领域,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商品交换关系。(3)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履行公法上的义务。因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的主要是资源型资产,为了维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国家规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诸多义务,如不得掠夺性开发与利用资源,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造坟,不得哄抢、私分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等等。(4)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的权利的性质是债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广泛的权利,如对承包的土地、森林出产的产品的所有权,对承包的土地的长期经营权,在承包合同因特殊情况变更或解除时,承包人对在其承包的土地、果园等方面的投资有请求补偿的权利。但是,承包经营权仍然是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中国,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家庭生活消费单位,而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这种独立经济地位是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主要依据。但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也不是公民之间的合伙,而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建立起来的家庭劳动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以个人的名义承包经营,但是由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或其经营受益为家庭成员所分享,这种情况应当视为家庭承包经营,对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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