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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商联合企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12页(803字)

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条,从事农工商综合经营的经济组织。农工商联合企业是社会分工和农业生产向社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的产物。这类经济组织于20世纪50年代首先在美国和西欧一些农业发达的国家创立。由于它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和广泛的适应性,后来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因所有制不同,这种联合企业的性质也有区别。中国的农工商联合企业1978年开始在一些国营农场和农村人民公社试办。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了成效和经验。1983年3月27日,国务院批转了《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肯定了农垦系统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成绩:提高了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壮大了农场经济,同时确定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的性质是,以国营农场为基础,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农工商综合经营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这种联合企业可以是一个农场范围内的生产、加工、销售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也可以是农场与农场之间的经济联合,或者是以国营农场为主体,农场与其他国营、集体企业以及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联合,并为集体和个体经济提供技术服务。参加联合企业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财务关系不变。依照《规定》兴办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是国营农场经济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也有参考借鉴价值。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现适度规模经营,适应性广泛而又可行的途径是,在不改变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发展农工贸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以取得规模效益。发展农工贸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既巩固、充实、发展了家庭承包经营,又使农户分散的经营纳入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轨道,是中国农业逐步实现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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