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家庭承包责任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15页(550字)
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取得农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其劳动成果在完成国家的税收、集体的统筹和提留后,余下的全部归承包户所有的制度。农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原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方式上发生了重大变革,改变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和搞平均主义的弊端,是农村改革的重大突破。实践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作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时间,增加收入。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不能把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只有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这是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