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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16页(584字)

包括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为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991年10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形式,要以乡村集体或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形成多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从现实情况看,大体包括5个主要方面:一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以统一机耕、排灌、植保、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二是乡级农技站、农机站、水利(水保)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经营管理站和气象服务网等提供的以良种供应、技术推广、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为重点的服务;三是供销合作社和商业、物资、外贸、金融等部门开展的以提供生产生活资料,收购、加工、运销、出口产品,以及筹资、保险为重点的服务;四是科研、教育单位深入农村,开展技术咨询指导、人员培训、集团承包为重点的服务;五是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户开展的专项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是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的兴起与发展,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健全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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