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专利条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22页(400字)
1975年在卢森堡签订,1989年12月15日进行修订。由于该公约须经共同体各个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至今未通过。依据该公约的规定,所批准的欧共体专利可以在所有欧共体成员国中受到保护,但要求在申请文件中逐一写明需要取得保护的成员国名称。该公约生效以后,各成员国的专利法依然有效存在。为了解决该条约至今不能生效的难题,欧盟执委会于2000年7月5日向欧盟理事会提出一个建立欧盟专利(Community Patent)制度的草案,以尽快解决现行欧洲专利取得成本过高的现实问题。该草案共有6章63条,基本沿袭了欧洲专利制度(EPC),主管机关也是欧洲专利局(EPO),与欧洲专利制度并存。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欧盟专利将来仅以EPO的三种官方语言之一公告。在已有的欧洲法院下面增设欧盟法庭,专门审理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的争议,专利权属争议仍由各成员国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