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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22页(1042字)

区域性经济组织。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统称。1951年4月18日《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签署,欧洲煤钢共同体建立。1957年3月25日《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条约》)签署,1958年1月1日条约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建立。根据《关于欧洲共同体(复数)某些共同机构的公约》(The Convention on Certain Institutions Common to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欧洲议会和法院成为煤钢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的共同机构。但三个共同体根据各自的条约建立了各自的理事会和委员会。1965年4月8日,旨在简化三个共同体机构的《建立欧洲共同体(复数)的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a Single Council and a Singl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即“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在布鲁塞尔签订,1967年7月1日该条约生效。自此,三个共同体机构合并,成为拥有一个部长理事会、一个委员会、一个议会和一个法院的欧洲共同体。但三个共同体的条约及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以独立的名义活动。欧洲共同体最初的成员国有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1973年英国、丹麦、爱尔兰加入,1981年希腊加入,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使欧洲共同体成员国达到12个。欧洲共同体的主要目标是:成立煤钢共同市场;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建立对非成员国的统一的商业政策;建立农业和运输方面的共同政策;消除限制自由竞争的措施;保证劳动力和资本的流动;创造使原子能工业迅速形成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等。欧洲共同体的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部长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部长组成,握有共同体的实际决定权。委员会是共同体的执行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共同体条约得到遵行。欧洲议会根据共同体条约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法院是共同体的司法机构,其任务是提供司法保护,确保在解释和适用共同体条约时遵行法律。欧洲共同体的其他机构有:欧洲审计院、欧洲投资银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等。1993年11月1日,《欧洲联盟条约》生效,欧洲联盟建立。欧洲共同体遂成为欧洲联盟的支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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