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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24页(1279字)

区域性国际组织。在欧洲共同体的基础上发展而来。1991年12月9日-10日在斯特里赫特举行的欧共体理事会就欧洲联盟条约草案达成一致。1992年2月7日,欧共体成员国外交和财政部长在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1993年11月1日该条约生效,欧洲联盟建立。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欧洲共同体作为欧洲联盟的支柱之一依然存在,依传统的机构程序运行,并指导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法院的运作。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改名为欧洲共同体,同时,欧洲共同体也仍是三个共同体的总称。欧洲联盟的另两个支柱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1997年10月2日《修改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和某些相关法令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签订,并于1999年5月1日生效。该条约的主要目标为:将就业和公民权利置于欧洲联盟的中心位置;促进人员在安全的环境中自由流动和居住;建立欧洲在国际舞台上的位置及协调统一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为扩大的欧洲建立有效的机构。至2000年10月,欧洲联盟有15个成员国。欧洲联盟的使命是:以一致性的方式及以团结为基础,组织成员国间以及成员国与其人民间的关系。其宗旨是: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坚持欧洲联盟在国际舞台上的一致性;引入欧洲公民资格;发展自由、安全和公正的领域;维护并建立于已制定的欧洲联盟法上。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有:(1)欧洲理事会由欧盟15个成员国的国家和政府首脑及欧洲委员会主席组成。其任务是为欧洲联盟的发展提供必要动力,并制定总的政治方针。(2)欧洲联盟理事会:通常被称为部长理事会。由15个成员国政府部长组成。其主要任务是:作为欧洲联盟的主要立法机构,与欧洲议会一道合作决定行使立法权;协调成员国间的总的经济政策;代表欧洲联盟缔结联盟与一国或多国间,或者联盟与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根据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总方针作出必要决定,以确定和实施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协调成员国的活动,并通过警察和司法合作措施。它是具有超国家的和政府间的双重性质的机构。(3)欧洲委员会:由20名委员组成。他们以个人的能力当选,具有独立性。其主要任务是:提出立法建议;确保欧洲联盟法律的正确适用;执行欧洲联盟的政策。(4)欧洲议会:由成员国直接选举产生。现有议员626名。议员任期为5年。欧洲议会的主要职权是:立法权,预算权及监督执行权。(5)欧洲法院:由15名法官和9名大律师组成。由有资格担任本国最高司法职务的人士或具有公认的法律咨询能力的人士中任命。任命需经成员国政府一致同意。每届任期6年,每3年补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法院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司法保护;确保法律在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中及在欧洲联盟的全部活动中被遵行。其他机构有:欧洲审计院;欧洲投资银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欧洲督察专员;以及欧洲中央银行。欧洲联盟的主要活动是:建立关税同盟和共同贸易政策;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创立欧洲货币体系;建立总预算;建成单一市场;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开展司法和内务方面的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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