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分配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55页(525字)
破产清算人将破产财团的财产经变价后的金钱,依法定的清偿顺位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行为和程序。它是完整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的最后阶段,是破产程序得以终结的最主要和通常的原因。破产分配依据破产财团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采用中间分配、最后分配和追加分配等形式。依中国破产法,清算组执行破产分配,首先应当变价破产财产,然后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执行分配时,应将分配额支付于债权人,并由受领人签名;债权人未能领取的分配额,清算组应当予以提存。破产分配具有四个特征:(1)以分配财团的存在为前提。无分配财团,即无破产分配。(2)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人以依法申报债权的破产债权人为限。未依限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分配。(3)它是依法定顺位进行的公平分配。只有在满足了上一顺位的债权后尚有分配财团时,才能清偿下一顺位的债权;分配财团不足以满足所有同等顺位的清偿要求时,按比例分配。(4)它具有强制执行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许可后,必须按分配方案执行分配,分配的效果约束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