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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62页(427字)

又称“破产界限”。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法人的债务超过还债能力以及债务人停止支付三个方面。破产原因有实质破产原因和形式破产原因之别,前者指法院据此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后者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原因,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和第7条所定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分别表示实质破产原因和形式破产原因。大陆法系各国破产法一般用不能清偿、债务超过、停止支付等术语概括规定法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原因,中国破产法亦同。英美法系国家的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则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主要有:(1)债务人为债权人一般利益让渡财产;(2)债务人诈欺转让财产;(3)债务人偏颇转让财产;(4)债务人隐匿躲债;(5)债务人的财产已受强制执行;(6)债务人明示无力偿付债务或向法院申请破产;(7)债务人有破产犯罪行为;(8)债务人的其他足以构成无力偿付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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