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92页(571字)
又称“法定保险”。指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开办。对于强制保险,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保险人有承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可以划分为两种: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了投保手续,或者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中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等,属于这类强制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指,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这种强制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发生。经投保而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予以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经投保而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随着社会公益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而具有更为广泛和重要的适用价值。各国依法开办的强制保险,多属于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中国已经开办的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等,属于经投保而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