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履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93页(682字)
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依债权人请求,国家有权机关凭借公权力强制实现债权。强制履行的性质在各国理论和立法例上存在分歧,但一般认为,强制履行具有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性质。强制履行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债法理论中,强制履行的方法可分为直接强制履行、代替强制履行、间接强制履行等。直接强制指依国家公权力,不问债务人的意思直接实现债的内容。在近现代民法中,因对债务人人格的尊重,强制履行以交付的债务为限。直接强制履行的债务,在回复原状主义的国家立法中不能为代替强制履行或间接强制履行。代替强制履行指以债务人的费用使债权人或第三人实现债的内容。例如拆除建筑物的债务,债权人或第三人雇佣他人进行拆除,并使债务人承担拆除费用。代替强制履行实际上不是债权本身的强制实现,但代替强制履行的结果与实际的强制履行是一致的。间接强制履行指法院指定一定履行期限和逾期不履行应赔偿的金额、滞纳金等,以间接手段给债务人的心理施加压力,以使其履行债务。间接强制履行不得有悖于尊重人格的法律观念,因此不能适用于雇佣合同的劳务给付、夫妻同居的判决等。此外,法国法上还有所谓行为和不行为的强制履行等。法院作出强制履行的判决,除应依债权人的请求外,还须满足如下条件:(1)须债务为可能履行。(2)强制履行不违反合同本身的性质。某些基于信赖关系的合同如信托、委托、无偿保管、合伙、合资经营合同等不适用强制履行。(3)强制履行不构成违法。(4)须适用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不足以补偿债权人。(5)强制履行的费用和其他成本不能过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