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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犯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05页(702字)

又称“亲告罪”。指诉讼的提起,必须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人告诉、告发或请求司法机关才予追究的犯罪。有学者以案件的提起是否必须由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人告诉、告发或请求为标准,把犯罪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两类。他们认为,有些刑事案件比较轻微,或者直接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感情或家庭和睦,比如器物损坏罪、强奸罪、亲族相盗罪等等。这些犯罪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国家主动追诉可能进一步损害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对这类案件是否追诉,可以由被害人自由选择。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告诉,司法机关则不予追究。依照此种学说当被害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亲、配偶也可以行使告诉权。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发挥刑事司法的作用,亲告罪的规定又以起诉之后的告诉禁止取消,告诉不可分原则,告诉及取消告诉,即使只是一罪的一部分,其效力及于一罪的全部;告诉及取消告诉只是共犯中的一人时,其效力及于共同犯罪人的原则作为补充。亲告罪在中国刑法中类似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必须由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提起控告,司法机关才能立案受理的犯罪。中国刑法中规定的这类犯罪有: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这类犯罪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告诉权,他们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但应当说明的是,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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