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17页(237字)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根据管理上的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若干区公所。区公所一般设置在若干乡、镇的管辖区域内,设区长、副区长领导其工作。区公所的任务是代表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办理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现在,中国多数县级行政区域内,已不再保留区公所的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