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19页(346字)
设置于香港各区的部分民选的咨询和民事机关。初创于1982年,其基本职责是向香港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态度,向民众解释香港政府的方针政策,协调设于各区的政府机构和群众团体的关系。区议会由8一10名民选议员和政府委任的17-20名议员组成,民选议员在区议会占少数,但是委任的非官守议员与民选议员加起来就能超过官守议员的总数。区议会虽然选出执行委员会,但没有执行权。香港没有统一的区级政权,仅有香港政府各行政部门在区分别设立的派出机构,诸如民政司署、分区市政事务处、区教育司署、区警务处等机构,独立执行其上级机关指定的行政事务。这些机构可以分别或共同听取区议会的咨询,却不必一定执行他们的决定。因此,区议会拥有的只是咨询权,而无实际的政治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