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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36页(539字)

“对席判决”的对称。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做出的判决。通常法院做出缺席判决有法定条件。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但是在有的国家有相关规定,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被告人已经依法传唤,在传票中已经言明可以对他缺席审判时,可以无被告人审判,以可能仅是单处或者并罚180个日额以下的罚金、保留处刑的警告、取消驾驶资格、追缴、没收、销毁或者废弃处分为限。在此程序中,不允许判处更高的处罚或者科处矫正及保安处分。在传票中已经对被告人告知有此可能性时,准许剥夺驾驶权。中国民事诉讼法有缺席判决的规定。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的情形是:(1)原告经过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或者未经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而被告提出反诉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法院做出缺席判决时应考虑缺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使其因缺席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缺席者不得以自己未到庭而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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