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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审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42页(281字)

明清时于暑天实行恤刑减罪的审判制度。其依据为儒家经典《礼记·月令》:“(孟夏)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该制度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2),开始止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处理,后来及于徒流以下。明宪宗成化年间,热审始有重罪衿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此制先行于北京,后扩展至南京,未普遍施行,又时断时续。清康熙十年(1671年)将热审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10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由大理寺官员、各道御史会同刑部承办司审理京师笞杖刑案和非真犯死罪及军流者,俱酌予减等。笞杖宽免,枷号者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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