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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51页(484字)

又称“国民主权”。从字义上来说,就是人民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作为一种学说,由法国人卢梭首创。他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主权属于人民。他认为人民主权具有两个基本特点,即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性。资产阶级运用该学说,批驳“君权神授”反动理论,揭露封建专制的不合理性,号召人民进行反封建斗争。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普遍地把“人民主权”学说作为其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构造原理,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如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转移的;主权属于国民。”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为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及其类似的规定,就是确认主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主权的形式,多数国家规定为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在序言中详细地规定了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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