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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51页(1025字)

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形成与发展伴随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是一个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永远不会完结。即使是在远古的原始社会,我们的先民也有保障自己某些权利的要求与愿望,也存在着一些人侵害另一些人的权利的问题,人们的权利也受当时一定的习俗与习惯的保障。近代意义上的人权,即以自由、平等与人道为基本原则与普遍信仰的人权,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相联系,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指出的: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来说全都平等的(至少在各该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从手工业到工场手工业的转变,要有一定数量的自由工人,他们可以和厂主订立契约出卖他们的劳动力,因而作为缔约的一方是和厂主权利平等的。由于人们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因而,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等级和特权的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在近代,人权大体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这一革命在全球内取得胜利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这一阶段人们所争取和实际已经逐渐争得的人权,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信仰、结社、通讯、宗教、普选等自由与权利,免受非法逮捕、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等方面的权利,它的诞生与确立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要标志。第二阶段是伴随19世纪初开始的反对剥削与压迫的社会主义思潮、运动与革命而出现的人权,其基本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它在宪法上的反映,在东方以前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在西方则以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第三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权,其特点是人权由国内保护进入国际保护,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这类人权内容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到1994年底,联合国已制定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71个,其中《世界人权宣言》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三个基本的国际人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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