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主体和客体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54页(520字)
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在一个国家里,它不仅指这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臣民),而且包括居住在这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难民;它不仅指个人,也包括人的一些特殊群体,如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在国际关系中,人权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其次是民族或国家集团。在有的情况下,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也有权向国际的或区域性的人权机构提起申诉。权利作为人权的客体,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在当代,它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人格权利,如生命权、安全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通信自由等。二是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监督权、罢免权;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民族和种族平等权、法律平等权等。三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妇女权利、儿童权利、老人权利、残疾人权利、消费者权利;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文学艺术活动自由等。在国际上,还有自决权、国家独立权、和平权、发展权、自然资源权、环境权等等。各类权利是彼此依存、不能分割、不可剥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