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采伐限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6页(239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修正通过森林法规定:(1)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2)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3)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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