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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84页(414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房地产所有权和军队房地产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组成。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即擅自出卖军队房地产罪和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同时实施两种行为的,亦以一罪论处,而不以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军人。(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须具有两个“明知”,即第一,明知是军队的房地产;第二,明知违反规定而擅自出卖、转让。关于本罪的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第442条的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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