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14页(258字)
又称“摘牌”。证券管理机构对上市证券采取的终止上市措施。上市证券的发行人存在法定终止上市事由时,证券监管机构决定终止该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交易。依据中国《公司法》第158条的规定,股票上市终止的事由包括:(1)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且经查实后果严重;(2)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者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其情形在限期内未能消除;(3)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