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16页(754字)
上诉权人不服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提请上级法院变更或撤销原裁判的有效时限。不同国家法律关于不同性质的诉讼案件上诉期限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如在德国,对刑事案件提起上诉,必须是在宣告判决之后1周内。在日本,审级不同,上诉期限也不同。对地方法院、简易法院或家庭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期为14日;对高等法院做出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判决不服,上诉期限为10日。上诉期限的起算,许多国家从收到法院判决、裁定之日起算,如奥地利等国家。上诉期限届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通常法律规定,由于法定原因延误上诉期限,可以在其原因消失后,扣除妨碍的期限不超过原上诉期限仍可上诉,但须经法院审查决定。有的国家允许在说明延期理由或原因后延长上诉期限提出上诉,不需要由法院批准,如英国。中国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已有上诉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权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以邮寄方式递交上诉状的,以邮戳上的日期为准。如果当事人自动到法院上诉的,在途中所需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限中扣除。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如果当事人不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诉期限的,不得上诉,原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由于法律允许的原因延误上诉期限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在消除障碍后5日以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应在消除障碍后10日以内,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继续行使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