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质背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22页(400字)
非转让背书的一种。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而作成的背书。设质背书具有以下特点:(1)设质背书是以背书方式设定质权,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2)设质背书的目的不是转让票据权利,而是将票据权利作为质权的客体;(3)设质背书也是要式行为,在格式上与一般背书不同的是,背书人必须记载“质押”字样;(4)在票据抗辩方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抗背书人的事由,对抗被背书人,但被背书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则不在此限。设质背书的效力包括设定质权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和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将作成设质背书的票据交付被背书人后,被背书人即取得质权。当被担保的债权不得实现时,被背书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使票据权利的一切行为,从受领的票据金额中优先受偿。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背书,但只能为委托取款背书,而不能为转让背书,也不能再为设质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