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34页(947字)
对职工以及其他公民在其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劳动机会而处于困难时给予一定物质补偿以安定其经济生活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项目。社会保险一般由企业劳工的劳动保险发展而来。德国于1883年和1884年分别制定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和《劳工伤害保险法》是最早的劳动保险法,即社会保险法,也是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开端。现在各国社会保险的对象一般包括企业职工和公务员等全部工资劳动者在内。有些国家还包括业主和自由职业者。在经济发达国家,工资劳动者在社会就业总人数中占极大比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几乎等同于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中国工资劳动者人数占就业总人数的比例较小,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在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推行。上海、北京等少数城市1999年开始试行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扩及至个体工商户主和自由职业者。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广大农村人口的情况完全不同于工资劳动者,其社会保险模式尚在试验摸索之中。中国在建国初期,“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两个名词在法律文件中互有出现,含义相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第32条规定: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公布)。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3条规定: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对企业中实行的统称为劳动保险。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建立和社会化管理的加强,劳动保险遂统一称为社会保险。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保障公民享受物质帮助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国《劳动法》专设“社会保险和福利”一章,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并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