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77页(897字)
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由三个要素构成,即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该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关于时效的成文法规定,最早见于罗马十二铜表法。时效为一种法律事实,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民法设时效制度,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排除,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予以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予以抛弃。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依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不同,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时效制度的功能有:(1)稳定法律秩序。实行时效制度,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2)证据作用。实行时效制度,凡时效期间届满,即认为不行使权利的人丧失其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有以时效作为证据的代用的作用,可以避免当事人举证及法庭调查证据的困难。(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实行时效制度的重要作用还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及促进社会经济流转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时效有两种学说:(1)统一主义。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家,着眼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有共同的法律本质,而主张两者为统一的法律制度。称为统一主义派。(2)个别主义。以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为代表,着眼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不同点,认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称为个别主义派。相应地,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统一主义立法。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接受统一主义派的主张,在民法典上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加以规定。个别主义立法,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对两种时效分别加以规定。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也属于个别主义。中国《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