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82页(721字)
1952年9月6日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主持下于日内瓦签订,当时有40多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1955年9月15日生效,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作了修订,1974年7月10日1971年修订文本生效,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1992年7月1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该公约的议案,1992年7月30日正式提出加入申请,同年10月30日该公约在中国生效。到2001年9月为止,加入1952年文本的已有98个成员国。到2001年9月为止,加入1971年文本的已有62个成员国。该公约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经典作品、雕刻作品、雕塑作品等,各成员国可自行规定是否保护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其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演绎权,并规定了不可曲解作者原意、注明原作作者、尊重作者的“收回权”等间接的精神权利,作品保护期限为一般文学作品、科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如以作品发表时算起,不得少于25年;摄影、实用美术作品不得少于10年(此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期短)。该公约规定实行“非自动保护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在首次发表作品时,每份复制品均要标明版权标记,但公约并未规定必须履行版权登记手续。该公约规定原已进入《伯尔尼公约》的国家可参加本公约,但不得因此而退出《伯尔尼公约》。该公约还规定了不具追溯力条款,即公约成员国不保护在该国加入公约前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外国作品。此外还对翻译权的强制许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等作了规定,并规定成员国对公约不得有任何保留,包括对公约的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