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01页(444字)
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已把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是现代科技发展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1)视听资料的形成、储存,一般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较客观地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视听资料能动态地反映人的思想感情或案件发生变化的过程,具有生动的直观性和逼真性。(3)正因为视听资料具有上述优点,它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尤其是在再现案件事实的某一侧面的真实程度为其他证据所不能达到的。但视听资料对科技手段有较大的依赖性,有可能因仪器故障而失真,也有可能被人为地篡改。因此,对视听资料必须认真审查,特别需要注意贮存、输出、转换等各个环节上鉴别存在的差误,资料内容有无被伪造等情况,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确定其真实性,才能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