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39页(261字)
又称“统一发明专利实体法公约”。是由一些欧洲国家于1963年在斯特拉斯堡签订的,1980年8月生效,到1985年1月有9个成员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列支顿士登、卢森堡、瑞典、瑞士、英国、爱尔兰。该公约要求成员国的专利法实体条文与它完全一致,但并不要求国内法或程序法与它完全相同。该公约是欧洲地区最早缔结的一个地区性的跨国专利公约,本身虽然并不产生跨国专利,生效也较晚,但是为《欧洲专利公约》和《欧共体专利公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是欧洲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