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62页(542字)
在民事诉讼中,指由于特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后,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一旦发生了转移,诉讼权利义务也会随之发生转移。在审判实务中,引起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主要情形有:(1)一方当事人死亡。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其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故应由死者的继承人承担诉讼权利义务,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但是,如果实体权利义务是专属于死亡一方当事人的不可转移的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则不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2)法人合并与分立。法人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当做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出现合并或分立时,就要由变更后的新的法人承担原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出现上述情形时,要由清算组接管法人的财产,负责对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因此,清算组应承担该法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情形出现后,诉讼程序应当继续进行而不是重新开始,新当事人参加诉讼后是继续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所以,原当事人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都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