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行为能力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65页(465字)
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而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在公民作为诉讼当事人时,诉讼行为能力问题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公民,可能并无诉讼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不存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问题。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实体法上的行为能力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的分类不尽相同。以民事诉讼为例,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两种: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因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和针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