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事变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11页(338字)
指不可抗力之外的,非由当事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事变。通常事变的确定一般从排除不可抗力的意义上进行。但因不可抗力在理论上的分歧,且立法例中多允许当事人就不可抗力的范围作出约定,故通常事变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中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从该定义出发,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之外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主要包括自然事实,如:地震、火灾、洪水、台风、海啸,也包括一些社会事实,如:军事政变、暴动等非单个人的行为。而第三人的过失行为、国家政策的变化等则为通常事变。一般认为,通常事变就其预见性来讲,比不可抗力略高。各国立法大多以不可抗力为违约免责的要件,而通常事变则不是免责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