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26页(414字)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承包合同一般是书面形式,发包人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集体组织,承包人是集体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有时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公民。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等,承包期则较长。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承包合同确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属于发包方所有或使用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不受发包方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承包经营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权能范围行使权利;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在承包期限届满后,应将承包经营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交还给发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将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