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31页(220字)
中国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职后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待遇包括退职生活费、医疗费等。1978年6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退职条件和退职待遇作了规定。退职须经医院证明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人退职还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退职职工本人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