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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巴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32页(448字)

厄瓜多尔外长托巴主张的不得承认凡依宪法外手段掌握政权的政府的一种政治原则。1907年由托巴倡导,同年被中美洲5国(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缔结的《和平友好条约》所采纳。条约规定,缔约国承担“直至自由选出的人民代表……依据宪法改组国家的时候为止”,不承认任何政变或革命手段建立起来的政府。1923年上述5国又订新约,除重申1907年条约的原则外,又在第2条规定,即使政府依宪法改组,如选出的国家元首或副元首与政变或革命有关系或缺乏当选资格,也不得承认。属于资产阶级民主(立宪)主义正统论原则,反对以“有效统治”作为承认政府的根据,目的是防止中南美洲国家发生政变或革命,互相保障和维护现有政权。哥斯达黎加和萨尔瓦多分别于1932年和1933年废除了1923年条约。美国未参加上述条约,但支持会议和条约,公开声明在处理同中美洲各国关系时遵守1923年条约规定的原则;美国1913年提出的所谓威尔逊政策,也属于托巴主义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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