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56页(703字)
【生卒】:1472—1528
【介绍】:
明代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字伯安,号阳明,世称阳明先生。浙江余姚人。进士出身,历任刑、兵部主事、左佥都御史、巡抚南京兵部尚书等职。卒谥文成。主要着作收入《王阳明全集》(或称《王文成公全书》)。他以提倡主观唯心主义理学而着称,其法律思想主要是:(1)求“良知”,振兴礼义。主张从主观上求“良知”,创立了“治心”的“心学”。他发挥孟轲、陆象山的“反求”和“扩充”内心“良知”的主观唯心主义理论,并把它作为封建礼义的本源;又把这种“良知”说成是自然的天性,也就是“天理”。这样就形成了良知——天理——礼义的统一体。(2)“格物致知”和“明明德”。“格物致知”即排除对“良知”的干扰,“正其不正,以归于正”;“明明德”即使人们心中原有的“明德”即“仁政”、“德政”,明发出来,使人们明发孝悌忠信之德,以达“家齐国治天下平”的目的。(3)“知行合一”。“格物致知”和“明明德”不是“闭门养性”,而是要“必着事物”,要“知行合一”。把良知和明明德具体落实到封建政纪和司法工作之中。(4)注重赏罚。他认为治理国家必须赏罚分明,“夫刑赏之用当,而后善有所劝,恶有所惩,劝惩之道明,而后政得其安”。(5)以教化当干戈。他认为社会风气是治理国家的关键。主张“建立学校以移易风俗”,明学术、变士风以正学风、士风,并且以行政措施,甚至以刑法来保障教化的实行。(6)统治者率先守法。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此应整肃官吏之治,严明“纲纪”。(7)用“保甲”、“乡约”贯彻礼法。通过制定“保甲”和“乡约”制度来维护“三纲五常”的封建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