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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57页(845字)

简称ISP,指通过网络服务器的运行,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各种服务的网络运营者。根据运营商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目的的不同,又可进一步将其划分为“接入服务商”与“内容服务商”两种。接入服务商是指仅为用户提供将用户拥有的设备连入互联网的服务的运营商。目前,互联网接入服务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专线连接与拨号入网。所谓专线连接,是指通过专门的电缆将用户的机器与接入服务器相连,只要用户打开自己的机器并登录到服务器的账户上,即可始终保持联网状态。在用户不访问网络的情况下,这种联网基本上不占用网络资源,因而不会依据用户保持网络连接的时间,而只能依据用户传输的信息量向用户收取费用。拨号入网是利用普通电话线路实现的网络连接。此种网络接入方式无需为用户铺设专用线路,仅需在用户端及服务商端各设置一台调制解调器或者其他信号转换设备,即可使用户通过已有的电话线路拨号入网。与专线连接不同的是,拨号入网的连接本身即需占用网络资源,因而用户通常要依据接通网络的时间向服务商支付服务费。此外,拨号入网用户还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电话线路占用费。内容服务商是指向用户提供数据信息服务的网络运营商。互联网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其能够使不同的计算机拥有者实现相互联系,更重要的则是其为全世界的用户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及信息源。随着互联网功能的不断完善,一种被称为“内容产业”的运营活动应运而生,而且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前景广阔、商机无限的行业。在内容产业链条中,内容服务商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关键一环。内容服务商通过WWW网页、新闻组、BBS等方式随时向用户提供或被动、或主动的内容服务,并将有形的商品与无形的服务转化成能够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内容,为传统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打开了全新的渠道。严格地说,不论是网络接入服务还是内容服务,都不一定是商业运作。凡建有局域网的单位,其自有的网络设施足以为本单位的若干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就目前已经开通的网站而言,绝大多数内容服务都不具有商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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