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域霸占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58页(470字)
指在互联网领域,非为使用目的,而是为出售获利而注册网络域名的人。根据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的《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网域霸占”系指基于故意自属于他人的商标所体现的商誉中获利的恶意,注册、交易或使用域名的行为,主要是指将既存企业的商业标识注册为域名,然后再以高价向相关企业出售的做法。“网域霸占”是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代表商标权人利益者率先使用的一个词汇,在中国也有人称之为“域名抢注”。在法律上理解“网域霸占”时,必须严格审查各方面的因素。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规定,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可被争议的前提条件包括:(1)投诉者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2)被投诉的域名与受保护的商标相同或有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性;(3)域名注册人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利益;(4)注册的使用或使用具有恶意;(5)除有关的商标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者外,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已经或极有可能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投诉人必须举证证明,前述5个条件同时具备,否则其投诉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