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74页(971字)
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它是监督宪法实施,防止宪法危机的一种重要手段。违宪审查的特征是:(1)违宪审查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所进行的审查。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宪法明文规定了违宪审查机关及其权力。(2)由违宪审查机关所作的违宪审查结论具有法律意义,即具有法律效力。(3)违宪审查的对象为立法和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的行为。(4)违宪审查机关所作的审查结论具有终局性,不可上诉、复审。(5)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一种手段,其概念不同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需要有特定的机构负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机构,大致有:一由立法机构负责审查,英国和前苏联采用此方式;二由司法机关负责审查,美国是采用此方式的典型;三是设立专门的政治机构负责违宪审查,法国采用此方式;四是设立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德、意、奥等国实行此制度。违宪审查的范围,因上述审查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由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范围,大致是审查立法机关自身的立法、行政机关的法规、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地方法规等是否合宪。由司法机关负责审查的范围,主要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是否合宪,对于行政机关的法规和地方立法的审查首先是审查它是否合法。宪法委员会的审查范围,仅仅审查议会立法是否违宪。宪法法院审查的范围,一般是解释宪法,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审查各种法律、法令、法规的合宪性,审理或监督审理针对国家总统等国家高级官员的弹劾案,审查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愿等。违宪审查的方式如下:(1)由立法机关审查违宪立法的方式,基本上是书面审查和抽象审查;(2)由普通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其审查程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程序相同;(3)由宪法委员会审查违宪立法的方式,形式上是事先审查,立法公布后就不再审查;(4)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方式无特定的统一模式。违宪审查结论的效力,即指被宪法监督机关宣布为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将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在中国,因违宪而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没有法律效力。在美国,被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下级法院就不再援用,实际上该法律已失效。在法国,被宪法委员会宣布为违宪的法律条款不得颁布,也不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