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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81页(950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伪造或者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双重客体,包括国家对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及国家财产权利。犯罪对象是国库券或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国库券”,指财政部发行的,用以弥补财政收支不平衡,印有一定面值和发行时间、规定期限、届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是国家筹措财政资金的方式之一,性质上属于中央政府债券,即国家债券。“其他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指国库券以外的、具有一定票面价值,持票人可以凭券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凭证,如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不包括非国家发行的企业债券、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等。(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①伪造国库券或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伪造是指以翻版、复制、临摹、描绘、印刷、拓印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综合,按照真券的图案、颜色、文字、形状等仿制而成的虚假的有价证券。②变造国库券或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变造,指在真实的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的基础上,以拼接、揭层、涂改、挖补等方式,增加了原来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价值总量的做法。伪造与变造相比,伪造是从无到有的“造”;变造却是从少到多的“变”。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实施上述伪造或变造行为者,还必须“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小者,可根据有关金融管理法规,给予有关行政处罚。(3)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有欲将其伪造或变造出的有价证券用于流通、不法骗取国家财产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观赏抑或为证实自己的才能,而伪造或变造小额国家有价证券者,不能构成本罪的故意。(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都能成立本罪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17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罪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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