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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04页(664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分裂国家”,是指抗拒中央领导、割据一方以谋求独立;所谓“破坏国家统一”,是指采取诸如制造民族矛盾等方法,制造分裂,破坏国家和民族的统一,如使国家领土之一部分分离独立,另立伪政权对抗中央领导等破坏国家统一体制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目的,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等手段而使多人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行为,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行为;所谓“策划”,实质上是一种预备行为,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筹划、出主意、定办法;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活动。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其行为是否得逞,也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以犯罪既遂论处。(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之犯罪目的。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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