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97页(724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国家书号管理制度。书号,是指中国标准书号,它是全国图书的统一编号,它由一个国际标准书号和一个图书分类书号组成。实践中,书号还包括期刊的刊号和音像制品的版号。书号是出版物合法性的标志之一,是图书出版、发行的重要管理手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书号一般只能由依法成立的出版单位自己使用,只有在依照规定协作出版的情况下,才允许出版机构将书号提供给他人。(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为他人提供书号,导致该书号被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的后果的行为。淫秽书刊,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籍、刊物。他人包括行为人之外的自然人和单位。为他人提供书号,未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的,不成立本罪。提供书号的行为必须发生了他人利用该书号出版淫秽物品的结果,否则,不成立本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即对所提供的书号全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自信能够避免。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则属故意犯罪,成立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4)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一般是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国《刑法》第3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国刑法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