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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39页(335字)

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上述第(3)点所说的情况紧急是指:(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赔偿费的。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于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并向法院提出了申请;(3)被申请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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