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65页(527字)
香港实行与英国相同的律师制度,即将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与律师(Solicitor)两种。大律师能在各级法院担任当事人的辩护人或受任为代理人,为当事人草拟法律文件,或依律师的请求就某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律师只能在地方法院和裁判司法院出庭,也可以在最高法院的原讼庭活动。律师的主要工作是为当事人草拟法律文件,承办各种法律事务。这两种律师合称为执业律师。另外,在政府里也有一些大律师和律师为政府办理各种法律事务。还有一些具有律师和大律师资格的人受聘在工商企业和公共团体中任职。香港的律师已成为香港司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香港社会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香港各级法院的法官大多从担任过律师或大律师多年的人士中选任。律政司也可委任律师或大律师为政府部门工作。依照基本保留香港原有的司法体制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的律师制度保持其现状。基本法对律师制度并未专门规定,只在第94条对香港律师制度中的一个问题作了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这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较大灵活的余地,决定如何改善香港的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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