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71页(500字)
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在制作和使用上所享有的专属的和排他的权利。肖像权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肖像则指通过造型艺术和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以自然人的面部为中心视觉形象,包括摄影照片、画像、塑像、剪影等。《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着重于禁止未经本人同意的使用。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须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两项要件。虽未经本人同意,但其使用非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害肖像权。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有:(1)非法制作和拥有他人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拍摄其照片、为他人画肖像或者复制受害人的照片,以及强迫他人画像等行为都属于这类行为。(2)侮辱、毁损他人的肖像。如在肖像上进行涂抹、歪曲或者丑化肖像。(3)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这种行为具体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而将他人的肖像用于营利性展览、商业广告、商品或服务的标签上等。对肖像权的限制主要有:(1)政治家、明星等公众人物出席公开场合时;(2)为新闻报道而拍摄他人照片;(3)为张贴寻人启事及为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