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时间效力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03页(378字)
又称“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国外也称为时际刑法,指刑法的有效期限,即刑法生效到刑法失效这段期限,以及刑法对其实施以前的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参见“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时间为刑法的始期,刑法生效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定期限再施行。刑法失效时间为刑法的终期,刑法失效有两种方式:一是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日期;二是旧法被新法代替而自然失效。各国对刑法时效的规定一般采取从旧原则和从轻原则,即对行为时不受处罚的行为,亦不受事后法的处罚;在刑法变更时对行为时要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比行为时更重的刑罚。这两个原则亦属于溯及力的内容。此外,在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上,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和学说,如不后及原则(不追及将来的原则)、行为时法主义、裁判时法主义、中间时法主义以及限时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