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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及力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04页(384字)

又称“刑法溯及既往的能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刑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刑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各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按旧法处理;(2)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按新法处理;(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新法有溯及力,但行为时法(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从轻是这些原则的共同点,各国刑法在规定某一原则的同时,或者明确规定适用处罚较轻的刑罚,或者规定适用新法的条件(通常指处罚较轻的条件),或者规定有利于行为人的新法适用于已经判决的行为。中国《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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