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05页(278字)
唐代思想家白居易的治国主张。白居易认为刑、礼、道为治国的三个必要手段,缺一不可,但在使用时应有先后次序。在他看来,刑的作用是在丧失了道和礼的乱世时才显示出来,但如用刑得当便可恢复礼和道。所谓“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出”。他还认为,三者性质不同,用途各异。刑可惩恶抑淫,使人畏惧,礼使人知耻而从善,而道则使人敦厚清静。主张乱世时,驰礼而张刑;安定时,省刑而宏礼;清静时则杀礼而任道。循环表里,迭相为用。白居易的这一主张打破了长期以来儒家所奉行的“先礼后刑”的框框,强调刑的拨乱反正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