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68页(451字)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二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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